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关于国际继承法中常住居所的决定 – 案号:14 W 50/24 Wx
在国际继承法中,遗赠人的常住居所起着关键作用。因为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常住居所是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继承法的重要标准。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在2024年7月22日的裁决中明确指出,除了实际居所,还必须考虑遗赠人的常住意图(案号:14 W 50/24 Wx)。
与国际相关的遗产案件数量正在增加。这一原因之一是许多德国人在国外购置了房产,以便在气候温暖地区安享晚年。另一个虽然令人遗憾的原因是,护理院的花费在国外可能低于德国。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在继承时明确哪个国家的继承法适用,正如提供继承法咨询的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述。
跨国继承案件中的继承法
欧盟继承法规定了在欧盟内适用于跨国继承案件的继承法。根据该规定,在继承时适用的是遗赠人拥有常住居所的国家的法律。然而,这也引发了关于哪些标准可用于界定常住居所的问题。因为在国外停留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因此,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在2024年7月22日的裁决中明确指出,除了常住的客观标准,还应考虑遗赠人的主观意图。如果遗赠人在护理过程中失去了自主意志,例如被迫或违背意愿送至国外护理院,则缺少这种意图。
在相关的案例中,自2022年5月起,一位无子女的德国遗赠人的痴呆症状愈发明显,以致难以继续提供家庭护理。因此,这位患者最初在德国的不同护理院接受照顾,并于2023年4月被送至波兰的护理院。在那里,他几个月后去世。遗赠人的所有资产,主要包括商业股份和不动产,都位于德国。他与波兰没有任何家庭或社会联系。他的妻子出于成本考虑将他违背意愿送入波兰的护理院。
遗产法庭拒绝了继承证书
这名妻子在德国申请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继承证书。然而,辛根地方法院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根据欧洲继承法条例(EuErbVO)第4条,其不具备管辖权,因为遗赠人的常住居所在波兰。
对此妻子不满。她认为,与地方法院的观点相反,她的丈夫的常住居所仍在德国。
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同意她的观点。根据EuErbVO第4条,辛根地方法院应在国际上裁决所申请的继承证书。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解释说,常住居所的概念应根据欧盟法律独立解释,考虑停留的持续时间和规律性、停留的原因以及遗赠人在该国常住意图。家庭和社会联系、主要资产以及遗赠人的语言能力都是重要标准。
遗赠人的常住意图是必要的
因此,确定遗赠人的常住居所必须同时考虑客观和主观标准。卡尔斯鲁厄高等地区法院指出,客观上必须有实际的身体存在,不要求具体停留时间。主观上则要求有常住意图,即遗赠人必须明确表现出希望该地成为其常住地的意图。这也适用于在国外护理院的安置。如果相关人员无法形成自己的意愿或被迫送至国外护理院,则缺乏主观常住意图。
根据该标准,遗赠人的常住居所仍在德国,因为送至护理院是出于经济原因,而非为了建立新的生活中心。而且,安置是违背或至少未经痴呆患者意愿进行的,因此辛根地方法院必须重新审理遗孀的继承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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