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判决 – 案号 17 U 66/22
根据《对外经济法》进行股票转让的生效批准决定后,批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中无需审查。这是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通过判决确定的(案号:17 U 66/22)。
在股票转让中经常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可能会产生重大后果,导致转让无效。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律所指出,在资本市场法,特别是股票法的建议中,仅签署购销合同通常不足以使股票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股票还必须通过背书或转让给买方。
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现已决定,如果当事双方就股票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联邦经济部对其依据《对外经济法》作出了生效的批准决定,那么民事诉讼中无需审查批准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通过这一判决,要求被告股票持有人同意转让大约1400万股的股份公司(AG)股票。
通过股票转让偿还贷款
起初的情况是双方就股份公司其他股票转让的争议。被告一直是股份公司约2760万股的多数股东。设在卢森堡的原告持有少数股份。她曾向被告提供多笔贷款。在此情况下,贷款的偿还应通过向原告转让更多股票来完成,除非各方可以就现金支付达成一致。
此外,贷款合约规定,原告可以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前提是她须至少在计划股票转让日前90天通知被告。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被告将约1500万股股票抵押给原告。
在诉讼中,原告声称她已及时要求并宣布提前偿还贷款。因此,她要求确认约1500万抵押股票如合同所约定地转让给她。或者,她作为辅助请求,要求判认被告转让这些股票。
对股票转让的同意权要求
争议首先在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进行,该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判决称,约1300万股股票已被转让(案号 2-02 O 213/21)。双方对判决提出了上诉。
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修改了初审判决。明确指出,到目前为止,股票尚未有效转让给原告。然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同意转让约1400万的总共约1500万股股票。
法兰克福的法官解释说,迄今为止,股票尚未进行所有权转让。原因是相关股票尚未充分明确。但可以认为,各方对约1300万股股票达成了有效的部分和解,被告承诺将这些股票移交所有权,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表示。所需的《对外经济法》批准已被授予。无需对批准决定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明确指出。
对于接近100万股的转让,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同意转让。因为在这里,被告选择了现金支付的可能性,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表示。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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