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上诉法院:分居不需搬出婚姻住所
离婚前需要经历分居年。在分居年期间,夫妻不再组成家庭共同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必须搬出共同的婚姻住所。法兰克福上诉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的裁定中确认,即使在同一住所,夫妻也可以分居 (案例号: 1 UF 160/23)。
除去特殊情况,离婚通常要在夫妻度过分居年后才可进行。在分居年期间,夫妻不得组成家庭共同体,必须分居生活。然而,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这家经济律师事务所,也在家庭法中提供咨询,表示仍可能暂时共同使用婚姻住所。
同样,法兰克福上诉法院在2024年3月28日的决定中明确表示,配偶搬出共同婚姻住所不是分居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当家庭中有共同子女时,州法院明确指出这一点。
分居时间点对财产补偿计算的重要性
夫妻分居的时间点对财产纠纷也是重要的。因为提交离婚申请时,相互之间有权要求查阅对方在分居时的资产情况。此信息请求是为了防止进行资产操纵,以减少有权得到财产补偿的伙伴的补偿。
在法兰克福上诉法院的案例中,夫妇对分居时间点意见不一。尽管他们已经分居并希望离婚,但由于三个未成年子女,他们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为了计算离婚后的财产补偿,双方互相提出在分居时对方资产的查阅申请。男方提出的分居时间点晚于女方。负责的地方法院将较晚的时间作为分居的基准日。
不再延续的家庭共同体
对此,女方提出异议,并在法兰克福上诉法院取得成功。法兰克福上诉法院明确表示,应当根据客观上夫妻何时不再存在家庭共同体以及至少一方不再对共同体的持续感兴趣来判断分居时间点。对于分居,不需要夫妻一方搬出共同住所。即使在婚姻住所中分开生活也是可以的,但需要空间条件上最高程度的分离。不必彻底分离,法兰克福上诉法院表示。
夫妻必须在外界看来分开生活和睡觉,并且不得再共用家庭。剩余的共同部分应在总体来看对婚姻生活不具实质意义。个别的供给行为或帮助不构成分居的障碍,法院进一步指出。
友好的互动不否定分居
即使夫妻之间的友好和理性互动也不否定分居的设定。特别是当家庭中还有共同子女时,这一点更为适用。出于子女福祉的考虑,父母在分居期间有良好行为的义务。父母之间的行为往往也决定了孩子们如何能承受父母的分居。因此,法兰克福上诉法院进一步强调,”礼貌的共处和和孩子们一起用餐并不妨碍分居的设定”。
在基本案例中,分居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均已满足,自从妻子通过邮件明确告知丈夫她拒绝家庭共同体后便如此。此时,丈夫仅在地下室使用寝具和浴室。虽还有一些在婚姻外关系中也会发生的偶尔相互服务,但夫妇之间的个人关系已不复存在,法兰克福上诉法院表示。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为私人客户提供咨询 有关分居和离婚 以及家庭法的其他主题。
欢迎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