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H:房东必须证明有盈利意图
根据税法,非营业活动产生的损失不能与纳税人的收入相抵消。这同样适用于出租奢侈房产,联邦财政法院在2023年6月20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文件编号:IX R 17/21)。
在税法中,如果某项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则被视为非营业活动。其优点是无需为非营业活动缴税,但缺点是其损失也不能在税务上扣除。没有盈利意图的情况下,税法上视为非营业活动,正如经济律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税法咨询中所解释的。
出租奢侈别墅的非营业活动在税务上不具相关性
联邦财政法院在2023年6月20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税务上不具相关性的非营业活动也可扩展至奢侈别墅的出租。在该案中,一对父母购买了三座每栋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别墅并将其无限期租给成年的子女。由于出租,每年造成父母17.2万至21.6万欧元的损失。他们希望将这些损失与其他收入相抵消,从而在所得税上获得可观的节省。
但这只是设想。因为联邦财政法院打破了他们的计划,不允许将出租损失与其他收入相抵。BFH解释说,当租赁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房产时,纳税人必须证明租赁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如果因长时间出租而产生财政损失而无法证明,则仅被视为税务上不具相关性的非营业活动。BFH明确指出,非营业活动的损失不能与其他正收入相抵。
BFH:非应税行为
因此,BFH确认了其先前的判例,即对精心设计或配备的房产的租赁不能自动视为有盈利意图和因此应税的行为。因为这些房产难以获得反映特殊居住价值的合理租金。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房东必须证明在30年的预测期内可以取得正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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