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况有:当裁决没有获得所有仲裁员签字,或阻碍事由的说明不充分。这是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OLG)所作的决定(编号26 Sch 14/22)。
与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程序可以提供多种优势。尤其在国际法律纠纷中,仲裁裁决通常比国家法院的判决更易于执行,这也是MTR Legal Rechtsanwälte经济律师事务所的观点,该事务所同样代理其国内外客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
有效的仲裁裁决的前提是必须由所有仲裁员亲笔签名。如果仲裁员无法亲自签名,至少需要提供阻碍事由的说明,不仅包括阻碍事实还应包括原因。否则,仲裁裁决无效,如2023年4月27日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的裁定所示。
案件的事实如下:在计划中的企业收购过程中,被告将多个业务领域出售给了原告。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由于被告在交易中未透露所有相关成本,买方在仲裁请求中要求赔偿。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驳回了此请求。
然而,仅有三名仲裁员中的两位签署了仲裁裁决。在第三位仲裁员的预打印名旁,只是注明无法获取签名。由于该表单错误,原告请求废除或确认证书无效。
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由于缺乏签名而宣布仲裁裁决无效。说明原因时指出,仲裁裁决通常应由仲裁员亲自并亲笔签名。此举旨在确保仲裁员承担个人和法律责任,并确认仲裁裁决的合法形成。如果仲裁员无法签名,应像在民事诉讼中那样提供阻碍事由及其原因的说明。
由于这一原因未被说明,法院裁定裁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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