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的即时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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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黑高等法院2024年7月31日的判决,案号:7 U 351/23 e

 

将工作邮件转发到自己的私人电子邮件地址可能会导致董事会成员被立即解雇。慕尼黑高等法院在2024年7月31日的判决中裁定(案号:7 U 351/23 e)。

根据劳动法,只有在有重要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特别解雇。而对于董事或管理人员来说,解雇服务合同可能会变得复杂。 但在严重违反职责的情况下,立即解雇也是可能的,MTR Legal 法律事务所提供这方面的咨询,特别是在劳动法方面。

 

维护公司和商业机密

 

2024年7月31日慕尼黑高等法院的裁决也表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原告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AG)的管理人员,该公司在2022年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根据与其在2022年9月之前的管理合同,董事会成员承诺对所有公司事务及商业和公司秘密保密。此义务在董事会成员离开公司后仍然有效。

董事会合同要求其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传播。根据合同,这些保密信息包括对商业伙伴、成本估算、地址数据或公司工作成果等的信息。违反保密职责是合同明确规定的解雇理由。

 

转发工作邮件

 

然而,该董事会成员多次将工作电子邮件转发到其私人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其列入“抄送”中。邮件中包含的信息例如佣金、工资单、收入或银行查询的概览。2021年9月底,公司意识到,董事会将这些机密电子邮件转发到了他的私人邮箱。经听取董事会后,2021年10月监事会决定罢免该董事会成员,并因充分理由而特别解雇服务合同。

董事会成员对此提出异议。他辩称,无论是撤销董事职位还是特别解雇,都没有充分理由。将电子邮件转发到他的私人地址,并不会因其私人电子邮件账户对第三方的广泛保护而违反保密或数据保护规定,因为只有他自己知道密码并有访问权限。他也未在任何时候透露信息或为非商务目的使用。此外,这一做法还经过了前任董事长的同意。

 

违反数据保护法

 

他对其撤职和解雇合同的诉讼在慕尼黑高等法院未获成功。特别解雇服务关系是可能的,只要有事实表明,在考虑到个别情况的所有因素后,公司不能被合理期望继续履行服务关系直至解雇期限结束或合同商定期限届满。慕尼黑高等法院称,这正是此案的情况。

因为被解雇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将工作电子邮件转发到他的私人账户,虽然未直接违反《股份公司法》第93条第1款第3句的保密义务,因为未争议地没有将邮件提供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者,而存储在一个免费的邮件服务器上不具此罪。此外,他通过转发邮件对其根据《股份公司法》第91条第1款第1句的义务以及现行的数据保护法产生了违反,慕尼黑高等法院指出。转发邮件到私人账户及进行存储构成了未经相关人员批准的数据处理,因此违反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特别解雇的重要理由

 

虽然并不是每一起违反GDPR的行为都是特别解雇的合理理由。但如果该违反涉及到敏感的个人或公司数据,例如本案中的情况,便构成了充分解雇理由,慕尼黑高等法院进一步指出。此外,还需考虑电子邮件不仅仅是一次而是多次被转发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的评价不应与未经雇主许可获得或复制公司文件的员工不同。总之,对于公司来说,继续保持服务关系是不合理的,特别解雇是有效的,慕尼黑高等法院判决。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为经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提供咨询服务 解雇 及其他劳动法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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