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地区法院关于贷款共同借款和担保的判决
谁为贷款担保或以共债人的身份签署贷款合同,谁就承担了风险。这一点一对夫妻也体会到了,他们与儿子共同签署了两份贷款合同。儿子去世后,他们被要求偿还贷款。然而,波茨坦地区法院在2023年7月12日的判决中认定,这对夫妻不负责任,因为他们在签署贷款合同时的共同责任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案号:8 O 181/22)。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这可能导致除了申请人之外,还有另一人以共债人身份签署贷款合同或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无论是共债人还是担保人,都承担着风险,并以其个人资产对贷款人的债务负责,正如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言,该事务所提供银行法的咨询服务。
风险不仅仅存在于纸面上
从法律上讲,担保人与共债人之间的区别是需要注意的。共债人从一开始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支付义务时才可被要求付账。
一对退休夫妻深入体会到,责任风险不只是纸面上的存在。他们的儿子打算购买一栋房子,并因此向银行申请了两份贷款合同。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因此要求其父母也以共债人身份签署贷款合同。根据这对夫妻的说法,金融中介承诺父母在这件事情上不会有风险,因为儿子可以不费力地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偿还贷款。
贷款合同共同签署
于是,2014年11月,这些总额为159,000欧元的贷款合同被签署,除了儿子外,此时已是退休人员的父母也签署了合同。贷款月供大约为630欧元,由儿子按约定单独支付。在贷款合同中,也仅列出了他的账户。
贷款合约签署几周后,房屋买卖尘埃落定。儿子向父母保证,他们可以住在房屋一楼的租屋。从那时起五年后,儿子通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子转让给了他的妻子和未来的唯一继承人。然而,他的父母对此一无所知。当儿子一年后去世,他们被要求继续偿还贷款时,才是如梦初醒。
这对夫妻请求解除责任,但银行拒绝了,因为父母签署了贷款合同,从而成为贷款人。
严重的财政负担过重
这对夫妻对此表示了成功反对。他们争辩说,银行在签署贷款合约时就应当意识到,这对退休夫妻在偿还贷款方面严重的财政负担过重。因此,他们的共同责任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在与金融中介的谈话中,他们没有被告知风险。他们以为自己只是担保人。直到儿子去世后,他们才意识到自己以完全的个人责任成为了合同的贷款人。
然而,银行争辩说,父母已经成为“真正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他们被明确标识为贷款人,并在公证处声明对房产抵押的个人责任。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问题。
波茨坦地区法院:共同责任违反公序良俗且无效
银行在波茨坦地区法院上未能成功得出它的论点。法院判定这对退休夫妻在签署合同时因贷款责任而严重的财政负担过重,因此他们的共同责任违反公序良俗,从而无效。
根据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主要取决于履约规模与共债人或担保人的财务能力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单凭财政负担过重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违反公序良俗的存在。然而,如遇到这样的严重财政负担过重的情况,银行必须证明担保或共同责任不仅仅是由于与贷款人的深厚情感联系而产生的,并且银行没有不正当地利用这种情感联系,波茨坦地区法院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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