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继承份额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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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法院关于遗产中房地产免税出售的判决

出售属于遗产的一处房地产可能享受免税。联邦财政法院(BFH)在2023年9月26日的判决中改变了其先前的判例(案号IX R 13/22),做出了这样的决定。这至少适用于在遗产共有群体之前购回其股份的情况。

根据《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1句,地产买卖间隔不超过十年的情况下属于私人出售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需对房地产出售所得缴纳所得税,MTR Legal Rechtsanwälte作为提供税法咨询的经济律师事务所指出。

BFH:从遗产中出售土地不属私人出售交易

与以往的判决不同,尽管继承人在继承约三年后出售了遗产中的一处房地产,BFH在本案中做出了不同的决定。因此,不涉及私人出售交易的所得税,因为条件之一是待出售的财产之前需要被购买。

在本例中,遗赠人在2015年去世。其继承人包括她的丈夫(52%的遗产份额)及其两个孩子(各自24%)。遗产中包括一处土地。妇女去世后,她的丈夫和孩子作为该土地的遗产共有群体被登记在土地注册。

通过公证文件,遗赠人的孩子在2017年4月将他们的遗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此人随后利用法定优先购买权,通过公证文件将份额转让给遗赠人的丈夫。同时,遗产共有群体解散。2018年2月,最终该男子出售了来自遗产的土地。

税务局要求缴纳所得税

相关税务局认为,该出售属于十年投机期内的私人出售交易,并相应确定了所得税。它认为,从第三方购得继承份额属于48%的有偿资产买卖。由于继承份额购买与土地出售之间不满十年,故需对出售所得进行纳税。

男子针对税务裁定的诉讼在税务法庭未成功。然而,BFH在上诉过程中推翻了判决并支持了诉讼。税务法庭错误地假定私人出售交易中的税收盈利。

BFH支持诉讼

BFH解释说,购买遗产共有群体的份额并不等同于购买一处房地产。因为一体共有的参与并不是物业,无法与之等同。

法官在慕尼黑进一步明确指出,因此没有所收购和出售经济财产的同一性。因为原告购买了遗赠人孩子的继承份额,然而出售的是属于遗赠人的遗产土地。因此,不存在私人出售交易的条件,BFH明确指出。通过这一判决,BFH改变了以往的判例并与财务管理的观点相悖。

BFH的决定带来了明确性。如拥有足够财力来接手继承份额并且继承人对程序有共识,遗产共有群体可从该判决中受益,通过出售遗产中的房产无所得税负担。然而,特别是在遗产共有群体中,经常就如何处理遗产中的不动产产生争议,最终导致税收劣势。这应尽量避免。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税法和税务争议方面提供全面咨询, 与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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