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部分土地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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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财政法院关于因自用而免税的判决,案号:IX R 14/22

如果在购置和出售不动产之间的时间少于十年,出售所得需要纳税。自用情况下例外,在十年的投机期限内出售可以免税。然而,在投机期限结束前出售分割出的花园用地则不免税。联邦财政法院在2023年9月26日的判决中做出了这样的裁定(案号:IX R 14/22)。

如果不动产在十年内买卖,即构成所谓的私人转让业务。此类转让业务所得原则上需要纳税,需承担所得税。只有当纳税人自用地产时才可能例外免税,正如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税法咨询中所述。

对分割的花园用地不予免税

但如果花园用地被分割并出售,则不予例外免税。这一点联邦财政法院(BFH)在2023年9月26日的决定中明确表示。

在相关案例中,纳税人于2014年购买了一块带有旧农舍建筑的土地。纳税人住在建筑物中。土地约4,000平方米,他们将其用作花园。后来,他们将花园区域大约1,000平方米的部分分割出售,时为2019年。

对于部分土地的出售,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未作说明。但相关税务局在2021年通过的所得税评估通知中,将销售所得包括其内并纳税根据所得税法。

联邦财政法院驳回诉讼

纳税人对此提出了异议。部分土地的出售不构成私人转让业务,至少因自用而不应纳税。

然而,此案在联邦财政法院的最后审中未获成功。法院裁决认为,卖地所得构成私人转让业务的其他收入,需予以纳税,慕尼黑的财政法官如此裁定。

若从购入到出售不动产少于十年,便会产生私人转让业务的其他收入。根据税法第23条,税务义务人的私人资产在十年转让期限内实现的价值变化应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部分身份即可满足,BFH如此指出。

私人转让业务的其他收入

当一个资产被购入,但仅部分再出售时,经济部分身份便可适用。若分割无需复杂技术措施且原资产在市场的流通性得以部分保持,资产的经济部分身份能部分保留。这种情况在土地分割中尤为符合,BFH指出。

因此,税务局和下萨克森州财政法院在当前案例中正确地认定为私人转让业务的其他收入。因为出售的未开发部分土地不属于一个质量上不同的资产。即使在出售后这些土地大小不同,但在性质、功能和价值上没有区别。

住宅用途仅适用于已建住宅用地

慕尼黑的法官继续指出,出售所得因个人住宅使用不能免税。自用的简单住宅不动产在购入至出售间或在出售当年及前两年间使用才可免税。这要求资产长期由纳税人居住。未开发的土地不符合此条件。因此只有包含住宅建筑的土地可能免税,而分割出售的未开发土地却不符合。这一原则适用于之前作为花园使用而后分割且出售的部分土地,BFH裁定。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与税务机关和其他 税务法相关的税务争议中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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