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9日BFH判决 – 案号:IV R 9/21
在并购交易中,收益分成条款(Earn-Out-Klauseln)是常见的,买卖双方都可以从可变组成的购买价格中受益。但关于这些可变购买价格成分的征税时间可能存在争议。联邦财政法院(BFH)对此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判决,明确指出,基于利润或销售额的购买价格成分需在资金流入时才作为后续经营收入征税(案号:IV R 9/21)。
在并购交易中,企业购买合同中经常使用所谓的收益分成条款。意味着买方初期只支付购买对象的基本价格,进一步的支付取决于企业的发展、其销售额和利润。企业收购中的收益分成条款的好处显而易见:买方降低了风险,而卖方可以继续从积极的业务发展中受益。此外,通过收益分成支付可能还可以实现税收优势,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经济律师事务所指出,该事务所在公司法和企业交易方面提供咨询。
可变购买价格成分的征税
然而,如何以及在何时对收益分成支付征税仍存在争议。如果税务机关在出售年度将收益分成支付与购买价格合并计税,这对于卖方可能是不利的,尽管资金流入要在之后实现。但BFH在其2023年11月9日的判决中明确表示,只有在卖方实际收到付款的年份里,才对可变购买价格成分征税。
在相关案例中,涉及将合伙股份出售给一家GmbH。除了支付企业股份的固定购买价格外,买卖双方还同意收益分成条款。该条款指明,卖方会获得一额外的可变报酬作为购买价格。该支付的基础是接下来三个财政年度实现的毛利润。达到某一定毛利润标准后,卖方应获得额外的支付。
基于此基础,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卖方收到了可变购买价格的支付。
出售年度的征税
税务局希望在出售年度将这些支付作为后续购买价格支付进行征税。而原告的抗辩,认为收益分成支付是购买分期付款,实际只有在资金流入时实现的抗辩被税务局驳回。
但是,财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立场。财政法院指出,税务局在确定出售利润时不应考虑可变购买价格支付。因为,对于基于利润和销售额的购买价格协议,应在资金流入时关注出售的实际收入。这是一种对基于截止日期原则的例外情况,法院表示。
尽管税务局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但在联邦财政法院的上诉程序中失败了。BFH确认了财政法院的决定。
基于利润和销售额的购买价格要求的例外
BFH指出,出售利润通常在出售时产生,即经济所有权转移时,这适用于购买价格立即支付、分期付款或多年后支付的情况。出售利润应基于截止日期在出售时确定。但像本案中基于利润和销售额的购买价格要求则有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收益在资金流入时实现,BFH明确表示。
BFH指出,对于这些基于利润和销售额的购买价格条款,是条件挂线的购买价格要求。在出售时尚未确定这些购买价格要求在后续年份是否会产生,也不确定其金额。相应的道理也适用于收益分成条款,其中由此产生的可变购买价格成分的形成无论在原因还是金额上都未确定,BFH指出。
因此,在并购交易中约定收益分成条款时,也应特别关注税务结果。
作为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在公司法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在 并购交易 方面是可靠的合作伙伴。
欢迎随时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