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H:外国分公司的最终损失不能在税收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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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可能不能将位于欧盟境外分支机构的损失与国内获得的盈利相互抵消以减少税收。联邦财政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做出了这一判决。

根据国际税法,国内企业不能将欧盟国外分支机构的损失与在德国获得的盈利相互抵消以减少税收。联邦财政法院以最新的判决(案件编号:I R 35/22)决定了这一点。根据BFH的判例,至少在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情况下,对于国外取得的收入没有德国的税收权时,这种操作是不被允许的,经济律师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该公司在税法方面有咨询专长,解释道。

在所涉及的案例中,一家总部位于德国的银行于2004年在英国开设了一家分支机构。然而,该分支机构持续亏损,因此在三年后便关闭了。由于该分支机构从未盈利,该银行在英国无法以税务理由主张这些损失。

对于该银行希望在德国减税考虑英国分支机构损失的请求,BFH予以拒绝。由于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自英国的收入不属于德国征税范围,因此这些损失在德国也不能被考虑。BFH明确表示,这也包括了负收入,即损失。

慕尼黑的法官明确指出,即便涉及所谓的最终损失,这种损失扣除的排他性也不违反欧盟法律。BFH为此向欧洲法院提问。欧盟法院确认放弃了以前的判例,允许因在欧盟内的分支机构自由而进行损失扣除。BFH现在也放弃了这一判例,并遵循欧盟法院的决定。

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始终应考虑到税务后果。在MTR Legal,经验丰富的国际税法律师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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