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税务通知书更正 – BFH III R 14/22
如果收益通过收入与支出概算来确定,纳税人的记录方式被税务机关首次通过税务稽查发现,可能会导致对一份已生效的税务通知书进行更正。联邦财政法院(BFH)于2024年5月6日的判决(Az.: III R 14/22)对此做出了决定。
如果确认纳税人没有记录经营收入,那么对已生效的税务通知书进行修改是可能的。这可能在外部检查中被揭示出来,正如以税法等领域提供咨询的商业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所载述。BFH在当前的判决中更进一步,明确指出纳税人的记录方式本身也可以作为更正一份已生效税务通知书的依据。
外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此案的原告是一位通过收入与支出概算确定收益的零售商。税务机关最初按照申请在没有复审后备的条件下对其进行评估。在该零售商的后续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批评称其记录形式不完善。该零售商使用的是一台电子收款机,每日打印的Z单据上显示五个商品类别。没有进一步按单个商品分割或记录销售额。商人仅对Z单据有时进行手写更正。此外,他每天制作收银记录报告。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商人未充分履行《增值税法》第22条的记录义务,因为他没有按时间顺序和准确内容记录全部业务事件。商人虽无须强制持有一本现金账簿,却选择自愿进行记录。同样,自愿持有的现金账簿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现金账簿是以Excel表格形式记录的,无法防止事后变更,不符合法定要求。
税务机关的估计增加
归根结底,外部检查导致税务机关对争议年度的现金收入征收10%的估计增加。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第173条第1款第1项为事后更正提供了理由。根据该条款,税务通知应在新事实或证据使税负增加时被撤销或更改。
零售商对此提出了反对申请,并在下萨克森财务法院的诉讼中部分胜诉。但在上诉中,BFH推翻了该决定。财务法院错误地认为,只有在明确证明纳税人未记录经营收入的情况下,《税收法规》第173条第1款第1项才允许更改已生效的税务通知书。BFH的法官在慕尼黑指出,纳税人的记录方式同样可以导致税务通知书的撤销或更改。
这适用于进货记录,也适用于其他记录或文件的汇总,如果纳税人通过收入与支出概算确定其收益,BFH进一步指出。
记录方式的相关性
联邦财政法院无法在该基础案件中决定税务通知书的更改是否合理,因为下萨克森财政法院对此没有做出充分的评判。纳税人是否记录现金收入以及如何记录对决定至关重要,BFH强调。即使是记录现金收入的微小形式缺陷,税务机关也可以行使估计权力。下萨克森财政法院现在必须核查原告的记录是否存在允许估计增加的缺陷,BFH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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