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收益需要缴纳税款。联邦财政法院于2023年2月14日的判决中作出了这一决定(案号IX R 3/22)。
加密货币过去频繁出现剧烈的价格波动。那些在正确时机购买并再次出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人,可以获得巨大收益。加密货币的投机收益如何征税过去并不清楚。联邦财政法院的最新裁决在税法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据此,经济事务法律事务所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解释,若在一年投机期内进行加密货币交易的收益需缴纳所得税,该律所的咨询重点之一是税法。
在所依据的案件中,原告在2017年将其比特币兑换为以太坊和门罗币,不久又部分返回兑换。这一切都在一年内进行。最终,他报告给税务机关的收益约为340万欧元。当税务局为此确定了约140万的所得税时,投资者提起了诉讼。
他辩称,加密货币仅在虚拟存在,并非实物。因此,它们不属于应纳税的“其他经济财产”。此外,加密货币出售收益的征税存在结构性执行赤字。
如同在初审中一样,他的论点在复审中也未被采纳。联邦财政法院确认了科隆财政法院的决定。因此,虚拟加密货币在《所得税法》第23条第1款第2号中被视为“其他经济财产”,并作为私人出售交易需要缴纳所得税。
经济财产的概念应广泛理解,并且虚拟货币的技术细节对其作为经济财产的属性不具有意义,BFH如此表示。更重要的是,加密货币可以在平台和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市值。此外,它们还可以直接用作支付手段。因此,作为“其他经济财产”,如果它们在一年内被交换或出售,将被征以收益税,BFH明确指出。此外,还存在广泛的信息和控制义务,因此不存在结构性执行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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