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遗嘱存在税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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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赠与

 

对于夫妻来说,所谓的柏林遗嘱或夫妻遗嘱特别受欢迎。它的优点是,在一方去世后,首先由幸存的配偶继承,从而对抗其他继承人的索赔。但同时也有缺点,即继承税的免税额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因此,需要利用如遗赠或赠与等其他规划方式。

简单来说,在柏林遗嘱中,夫妻双方互设为唯一继承人,通常将子女设为最终继承人。这样,子女只有在父母双方去世后才会继承。这一方式的好处在于,长寿的一方在财务上能够更好地对抗其他继承人的索赔,财富不被分割,因为避免了共同继承。同时,通过柏林遗嘱,子女在继承税方面的免税额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柏林遗嘱往往是一个缺点,正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这家法律事务所所述,他们在继承法领域提供建议。

 

继承税的免税额未得到充分利用

 

目前,在继承税中,配偶享有50万欧元的免税额,每个子女享有40万欧元的免税额。如果因遗嘱配偶成为唯一继承人,50万欧元的免税额很快便用尽,而子女的免税额没有被利用。当第二位父母去世时,这个问题会加剧,因为子女会一次性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这时,40万欧元的免税额往往不够用。

为了尽可能中和柏林遗嘱的税务劣势,应考虑诸如遗赠或赠与等其他规划方式。

 

遗赠带来的好处

 

遗赠的特征在于,它不会自动落入法定继承人的手中,而需要由遗嘱人以遗嘱形式进行安排。通过遗赠,遗嘱人可指定遗产中的特定物品,如房地产、珠宝、画作、汽车等,归某特定人所有。遗赠不授予受遗赠人其他权利,也不会使其成为继承人。遗赠不会在遗嘱人去世后自动归其所有,而需要向继承人主张。

其优势在于,遗赠可以这样安排,以便子女在第一次继承时就能参与遗产分配,同时不会威胁长寿配偶的财务安全。受遗赠人对继承父母有履行要求权。通过这一巧计,可削弱继承税的负担。

如想确保幸存配偶不因遗赠而承受财务负担,可设立所谓的超级遗赠。这样,配偶可以自行决定遗赠的条件、金额及大致支付时间。同时,他们仍然是唯一的继承人和遗嘱人的法律继承者。不过,需要考虑的是,税法上应遵循第42条税法的规避禁令。

 

通过赠与降低税负

 

另一种充分利用税务免税额的方法是生前赠与。在赠与税中,配偶享有50万欧元免税额,每个子女享有40万欧元免税额。然而,赠与税的免税额可以每十年完全使用一次。通过谨慎和前瞻的计划,可以大幅减少继承税的负担。

即使没有赠与和遗赠,在柏林遗嘱中仍有方法绕过税务劣势。例如,幸存配偶可放弃遗产以支持多个子女,以便利用他们在继承税方面的免税额。子女也可以主张他们的强制份权。这也可以更好地利用免税额。

因此,继承法提供了多种选择。每种可能性都应在法律和税务方面进行详尽的考虑,并衡量其后果。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在继承法及继承税问题上提供咨询。 继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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