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劳动法院关于公司养老金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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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劳动法院2024年8月20日的判决强化了雇主–案号: 3 AZR 285/23

 

在工资转换为企业年金时,雇主必须提供补贴。但在集体协议中可以有不同的约定。即使该集体协议在2018年《第一次企业年金强化法》生效之前已经签订,这一点仍然适用,这来自于联邦劳动法院2024年8月20日的判决(案号: 3 AZR 285/23)。

当雇员的部分毛工资在工资转换为企业年金时被扣除,并由雇主直接投入到养老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直接保险或类似形式中。这提供了一个好处,即可以减少工资税和社会保险费用,并将资金投资到养老中。自2018年起,雇主有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好处转移给雇员。然而,集体协议可以偏离这一规定,就如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经济律师事务所所述,他们在劳动法方面提供咨询。

 

企业年金强化法自2018年生效

 

通过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年金强化法,为保障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被扩大和强化。自2018年起,进入养老保险公司、退休基金或直接保险的企业年金捐款享有税收优惠,在法定养老保险中的缴费限制为最多八个百分点是收入所得税免税,及最多四个百分点是社会保险免税。转换的工资收入在这些限度内以总额相当于净额的方式进入企业年金。

此外,自2022年起,如果使用工资转换进行企业年金,雇主必须支付15%的转换工资的补贴。

 

强化了集体缔约方的作用

 

同时,立法者强化了集体缔约方在企业年金中的作用。因此,雇主协会和工会可偏离法律规定,并在集体协议中商定个性化的企业年金模式。

联邦劳动法院(BAG)现已在2024年8月20日的判决中决定,即使在第一次企业年金强化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之前已签订的集体协议中,也可以偏离有关企业年金雇主补贴的规定。

 

原告要求雇主补贴

 

在此案中,原告自1982年开始受雇于被告雇主。适用于该劳动关系的是自2009年起适用的,由下萨克森和不来梅的木材和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与金属工人工会达成的养老协议。基于此集体协议,原告自2019年起将工资转换为企业年金。该集体协议授予选择工资转换的员工额外的企业年金基础金额,相当于技术工人工资的25倍。

2022年1月起,原告要求在其转换工资之外,根据§1a Abs. 1a BetrAVG提供15%的雇主补贴。他认为,集体协议中并未约定相反的规定,且不能由于在2018年1月1日第一次企业年金强化法生效之前签订的集体协议而排除对雇主补贴的要求。

 

上诉在最后一审中也失败

 

正如在之前的审判中一样,上诉在联邦劳动法院的复审中也失败了。联邦劳动法院的第三庭明确表示,即使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达成的集体协议中,不同的规定也是有效的。因此,原告无权要求15%的雇主补贴。

然而,联邦劳动法院未决定在旧的集体协议中,如果协议中未作出企业年金的规定,是否可以完全避免雇主补贴。不过,这一问题在联邦劳动法院也在协商中。

 

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提供全面咨询 劳动法 的服务。咨询还包括企业年金及其他企业和合同安排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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