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身份承认的权利——BGH I ZR 102/23
即使仅对作者本人否认其作者身份,也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联邦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的判决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案号:I ZR 102/23)。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作者有权获得对其作者身份的承认。因此,他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中注明其为作者以及使用何种名称,MTR Legal Rechtsanwälte 律师事务所这样解释道,该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等领域提供咨询服务。联邦法院现明确表示,即便仅对作者本人否认其作者身份,这项权利也已被侵犯。
一个作品的创作可能有多个人参与,这会使作者身份问题变得复杂。因此,联邦法院最近不得不在一位书作者与他的编辑之间的法律纠纷中做出裁决。
编辑主张作者身份
提起诉讼的是一名作家,他在2013年与被告商谈让她负责他的新书编辑工作。一年后,这本书在作家的自助出版公司出版。2020年,这位编辑联系了作者并立即声称该书的作者身份。她在给作家的信中声称,她与作者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协议。因此,她完全行使她现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她应得的版税和作者身份。此外,作家也不再可以自称为作品的作者。
作家要求编辑不得对第三方声称他不是作品的作者。同样,她也不得自称是书的作者或代笔者。双方未能通过庭外和解达成一致,因此案件被提交至不来梅地方法院。作家认为编辑的言论侵犯了他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所享有的对作者身份承认的权利。然而,他在一审中败诉,并且在不来梅上诉法院的上诉程序中也未能取得成功。
诉讼在不来梅上诉法院未获成功
上诉法院明确指出,当涉及到否认作者身份时,通常可能会考虑禁止请求。但前提是这种否认要公开传播,而不仅仅是针对作者。这一限制源于《著作权法》第13条作为作者人格权的特征及其与一般人格权的关系,上诉法院解释道。这仅保护作者免受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建立不实关联而被置于“错误光芒”中的伤害。根据这些标准,上诉法院认为在此案件中并不存在著作权的侵犯。
这一理由在联邦法院的修订程序中未能成立。卡尔斯鲁厄的法官们明确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句,作者有权获得对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承认。因此,作者有权对任何与其争夺这一权利的人采取措施。
联邦法院认为存在著作权侵犯
被告在写给原告的信中否认了原告的作者身份并声称自己为作者。尽管这封信只寄给了原告,并未公开否认原告的作者身份,但联邦法院表示,这仍然违反了《著作权法》第13条。因为这一规定不包括对作者承认权的限制性解释。作者身份的否认不论是仅对作者本人还是对第三方传播,其承认权都会受到影响,联邦法院如此解释。
然而,作家的诉讼未获成功。因为原告仅针对被告对第三方的主张提起诉讼。而仅对他本人否认作者身份的主张则不在诉讼范围内,联邦法院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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