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堡高等州法院论比较广告的合法性

> 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于2026年7月2日作出判决（案号：5 U 25/25），就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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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汉萨汉堡高等州法院）于2026年7月2日作出的判决——Az. 5 U 25/25（案号：5 U 25/25）——涉及在援引Stiftung Warentest测试结果的情况下，为洗碗机洗涤块所作比较广告在竞争法上的合法性。争议焦点在于：企业通过广告表述强调其产品优于竞争产品，是否违反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申请人销售多种用于机器洗碗的产品。被申请人同样生产清洁剂，并销售包括传统洗碗机洗涤块在内的产品。

## 含有比较广告的广告

2024年12月，被申请人在一本杂志上发布了其传统洗碗机洗涤块的广告。广告以其产品为核心，并使用了突出性表述，声称其洗涤块在测试中的表现优于某竞争对手的产品。此外，广告还援引了Stiftung Warentest在2024年第2期公布的一项测试。星号注释对测试结果作了进一步说明。

### 提及测试结果

说明文字显示，Stiftung Warentest测试了15款传统洗碗机洗涤块。广告所涉产品以2.3的综合评分位列第二。申请人的传统竞争产品表现明显较差。

## 原告认为广告误导消费者

申请人认为该广告违反竞争法。其尤其主张，广告以不被允许的方式突出所宣传产品的优越性，并使受众产生该产品总体上明显优于竞争产品的印象。申请人认为，这既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也构成在比较广告中对其产品的不当贬损。

Landgericht Hamburg（汉堡州法院）最初支持了颁布临时禁令的申请，并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其决定。被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提起上诉。

## OLG Hamburg认为广告并无不当

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于2026年7月2日作出判决，变更了Landgericht的决定；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撤销了Landgericht Hamburg颁布的临时禁令，并驳回了颁布该禁令的申请。此外，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综合考虑涉案广告的整体设计后，该广告既不构成误导性商业行为，也不构成不当比较广告。

### 不构成不正当贬损

Oberlandesgericht尤其认为，广告中的突出性表达并不构成对竞争产品的不正当贬损。法院认为，该表述虽措辞鲜明，但只是对被比较产品在测试中实际表现所作的合法概括。

因此，被申请人的上诉获得支持。此前颁布的临时禁令无法继续维持。

## 对广告进行整体考察

判决理由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应当如何从目标消费者的角度评价涉案广告表述。

Oberlandesgericht明确指出，不得轻易将一则广告仅仅归结为其中尤其醒目的表述。关键在于受众对广告整体内容的认知。尤其是在醒目内容通过星号注释明确关联补充信息时，更应如此。

本案中，广告以清晰可辨的方式提及了Stiftung Warentest的测试。相应的星号说明文字解释了：

- 接受测试的是哪一类产品，
- 广告所涉产品取得了何种结果，以及
- 竞争产品的测试表现如何。

因此，法院认为，不能仅考察醒目的宣传表述，而必须在竞争法评价中一并考虑星号说明文字中的解释。

具备一般信息水平且通情达理的普通消费者能够结合这些信息理解并正确判断该广告表述。

## 援引测试并不构成误导

法院还审查了该广告是否可能使消费者对测试结果产生错误认识。

评价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广告提及了一项具体测试，并在星号说明文字中列明了主要结果。所援引的评分与作为依据的测试结果一致。

广告所涉产品确实位列第二，并取得了2.3的综合评分。传统竞争产品的评分明显更差。

## 测试结果存在实际差异

因此，关于广告所涉产品具有优越性的表述以测试结果中的实际差异为依据。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迹象表明该广告以足以构成误导消费者的方式歪曲了测试结果。

对此应当考虑的是，根据有关使用测试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的判例，并非任何突出性广告表述均属违法。关键在于，广告是否改变了测试结论的含义，并因此使受众产生错误认识。

Oberlandesgericht对此明确指出，如果广告主以自己的措辞转述测试结果，并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测试结论，则该转述尤其可能构成误导。但本案中无法认定存在这种不被允许的改变。

## 星号注释的重要性

星号注释将醒目的广告表述与测试结果的详细信息联系起来，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法院考虑到，对于采用相应设计的广告，消费者原则上会预期在相关脚注或说明文字中找到有关某项表述的进一步信息。因此，清晰可辨的提示有助于将广告表述置于其真实语境中加以理解。

本案中，对该项测试的提示清晰可辨。补充文字对作为测试基础的产品类别和评分作出了足够明确的说明。

因此，该广告并非仅仅传达一项关于广告所涉产品具有优越性的孤立主张，而是与一项已公布的测试结果建立了可理解的联系。

该判决由此表明，在从竞争法角度评价广告时，补充信息可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前提是，这些信息确实与醒目表述相关，并且目标消费者能够充分获取和理解这些信息。

## 不构成§ 6 UWG所指的不当贬损

该判决的另一重点涉及§ 6 UWG（《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比较广告界限。

根据§ 6 Abs. 2 UWG（《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款），比较广告在特定条件下构成不正当行为。尤其是在广告导致混淆、不正当地利用或损害竞争者的声誉，或者贬损、诋毁竞争者商品时，即属此类情形。

Oberlandesgericht认为，本案不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表述虽然属于较为鲜明的措辞，但并未逾越构成不当贬损竞争产品的界限。

关键在于，该表述描述了不同产品在测试中的不同表现，因而与一项真实且可核实的比较结果相关联。

一项鲜明的广告表述不会仅因特别突出自身产品表现并明确指出竞争产品的弱点而当然违法。关键在于，该表述是否仍客观围绕比较展开，抑或以不正当方式贬低竞争者或其产品。

本案中，法院认为并未逾越构成不当贬损的界限。

## 与既有判例的关系

该判决与最高审级法院关于使用测试结果进行广告宣传以及比较广告的一般判例原则一脉相承。

企业使用已公布的测试结果宣传产品时，原则上可以援引产品实际获得的评价。只要广告以相应奖项或实际取得的测试结果为依据，企业无须自行进行质量检测。

### 广告表述必须准确

但是，广告表述的内容必须保持准确。广告既不得歪曲测试结果，也不得使受众对受测产品类别、测试范围或产品实际性能产生错误印象。

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的判决还表明，竞争法评价并非仅取决于广告主的措辞。该表述的真实背景、广告的设计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补充信息同样重要。

## 结论

Hanseatisches Oberlandesgericht Hamburg于2026年7月2日作出的这项尚未生效的判决，强化了企业援引客观测试结果突出宣传其产品的可能性。

该判决表明，即使是措辞鲜明的比较广告表述，只要以准确事实为依据、不歪曲测试内容并遵守§ 6 UWG的界限，也可以是合法的。

在实务中，对广告进行整体考察尤为重要。如果醒目的广告标语通过清晰可辨的提示指向补充说明，则不得孤立评价该标语。反之，星号注释也不能自动使误导性或不当表述变得合法。补充信息必须能够将相关表述恰当地置于客观语境中。

因此，企业使用测试结果时，应注意明确说明受测产品类别，准确转述测试结果，并以透明方式披露测试来源和测试时间。比较性表述应当以可核实的性能差异为依据，不得演变为对竞争者的不客观贬损。

由此，该判决表明，合法的突出性广告表达与不正当比较广告之间的界限，应当根据广告的具体设计及其实际表达含义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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